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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杨是否需要承担段大叔死亡的损害赔偿责任?按照《民法典》第1165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小杨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的关键在于其劝阻吸烟行为与段大叔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小杨在整个劝阻吸烟的过程当中是否具有过错。段大叔由于情绪激动,导致心脏病发作,不幸去世。虽然小杨的劝阻吸烟行为与段大叔死亡是先后发生的,但是两者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小杨与段大叔并不相识,其不知道段大叔有心脏病。小杨是基于保护公共环境的初衷,才劝阻段大叔吸烟的。在段大叔心脏病发作之后,小杨积极施救。所以,小杨并没有侵害段大叔生命权的故意。此外,在劝阻过程中,小杨始终保持冷静,并无过激的举动,属于正常的劝阻行为,所以小杨也没有因为疏忽或者懈怠,而侵害段大叔生命权,并不存在过失。所以,法院最终认定小杨没有过错,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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