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可罚500万!广东石门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再发重要通告
近日,广东石门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发布通告,全面禁止非法进山户外活动。此前已有群众因私自闯入保护区被行政处罚,相关案例为广大户外爱好者敲响法律和安全警钟。
记者从英德市人民政府网、英德市林业局行政处罚公示获悉:洪某、史某某先后在2025年6月30日、6月28日,在未获石门台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闯入保护区。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相关要求,经裁量划入较重处罚档次,英德市林业局依法对二人作出责令整改、各罚款4900元的行政处罚。
石门台并非对外开放景区,无正规游览线路,山林地势险峻、天气变化莫测,山洪、落石多发,深山多数区域无手机信号。历年多次发生驴友私自进山被困事件,遇险者易遭遇摔伤、溺水、野兽毒虫侵袭等危险,每次野外搜救还要耗费大量公共救援资源。
为守护保护区生态环境、保障群众人身安全,依据《森林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石门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于6月3日发布正式禁令通告,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禁止擅自进入石门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非法户外活动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石门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生态保护和安全管理,维护自然保护区的生物多样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禁止擅自进入石门台自然保护区开展非法户外活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自然保护区内禁止开展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批准外的任何人为活动。未经批准在石门台自然保护区内,尤其是“瑶池”“船底顶”“一线天”“蝴蝶谷”“五郞嶂”“绿眼睛”等野景点开展观光、徒步、登山、露营、野炊、戏水、探险、摄影采风等活动均属违法行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关部门可根据不同违法情节,责令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其中核心保护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控制区内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态破坏的,责令限期修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罚款(其中核心保护区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控制区内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石门台自然保护区地形复杂,气候多变,且通讯信号未覆盖,进入其中极易迷失方向,发生人员失踪、滑坠、溺水、雷击、野兽攻击、毒虫叮咬、误食有毒植物等意外事故,轻则受伤致残,重则危及生命。保护区周边的民宿、旅店、农家乐、客栈等经营单位或个人,不得招揽、组织、诱导游客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非法户外活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因非法进入自然保护区所导致的救援费用由行为人或组织者承担。
举报电话:0763-2289709
特此通告。
广东石门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2026年6月3日日
英德市融媒体中心